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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123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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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01/10/10與發生車禍
肇事主因 對方違規左轉(機車)
肇事次因 我未注意前方車輛行駛(機車)
對方 頭殼破損 腳有縫針 顱內出血 插管 住進加護病房 (老年人)我則是 上排牙齒四顆碎裂 牙齦、嘴唇共縫七針 其他手臂膝蓋擦撞傷不等
102/1/18對方過世 肺炎感染 呼吸衰竭
因為第一次發生事故,沒有特別去注意到追溯期的問題,未在開偵查庭時提起過失傷害
目前已成公訴 過失致死 以查案 偵查終結
所以現在是我已經不能向對方家屬提過失傷害,只能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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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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