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101/10/10與發生車禍
肇事主因 對方違規左轉(機車)
肇事次因 我未注意前方車輛行駛(機車)
對方 頭殼破損 腳有縫針 顱內出血 插管 住進加護病房 (老年人)我則是 上排牙齒四顆碎裂 牙齦、嘴唇共縫七針 其他手臂膝蓋擦撞傷不等
102/1/18對方過世 肺炎感染 呼吸衰竭
因為第一次發生事故,沒有特別去注意到追溯期的問題,未在開偵查庭時提起過失傷害
目前已成公訴 過失致死 以查案 偵查終結
所以現在是我已經不能向對方家屬提過失傷害,只能民事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提告過失傷害的對象是對方肇事者,今該肇事者既已死亡,則您也沒辦法對其提出告訴,所以本件只能依繼承關係對家屬提告,但只能就該肇事者遺產部分請求清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回覆 louis123 的發言內容: 於 101/10/10與發生車禍 肇事主因 對方違規左轉(機車) < ... (恕刪)
您有無過失,這部分可能要看卷內資料才能判斷,
說不一定,經過鑑定後,您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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