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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0-06 | 最近登入:10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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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因當初進入本公司有簽訂條約,
未滿兩年,自動提離職之員工其離職時已領用之當寄制服,需以四折價格買回,
滿兩年之員工,其離職時已領用當寄制服,應於離職日歸還公司,
上述購回制服之款項同意經由本公司員工薪資中抵銷,
但因現在滿一年而未滿兩年需離職,但也簽定這份合約
因為由於制服費用為2萬左右,四折後為8000多,
這金額不是小數目,請問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因為有詢問過勞工局,他說表明當初公司簽訂這合約已違法
想再詢問這樣是否真的違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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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20
回覆 劉家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劉律師您好,我想再請問一下
因為已經向公司詢問過,公司方面表示當初已簽訂契約,所以跟著契約走,
但我有向公司說明,已有詢問過勞工局,但公司表示,也詢問過勞工局,
現在,如果想要申訴,請問是要到勞工局申訴嗎?謝謝
瀏覽:3231
日期:1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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