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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該扣員工制服?

  • 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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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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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因當初進入本公司有簽訂條約,

    未滿兩年,自動提離職之員工其離職時已領用之當寄制服,需以四折價格買回,

    滿兩年之員工,其離職時已領用當寄制服,應於離職日歸還公司,

    上述購回制服之款項同意經由本公司員工薪資中抵銷,

    但因現在滿一年而未滿兩年需離職,但也簽定這份合約

    因為由於制服費用為2萬左右,四折後為8000多,

    這金額不是小數目,請問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因為有詢問過勞工局,他說表明當初公司簽訂這合約違法

    想再詢問這樣是否真的違法?謝謝

  • 劉家宏 (劉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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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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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 ... (恕刪)

    大膽和公司討論吧,都離職了,勞委會解釋對你有利。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 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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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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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律師您好,我想再請問一下

    因為已經向公司詢問過,公司方面表示當初已簽訂契約,所以跟著契約走,

    但我有向公司說明,已有詢問過勞工局,但公司表示,也詢問過勞工局,

    現在,如果想要申訴,請問是要到勞工局申訴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