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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il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7-07 | 最近登入:102-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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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諸位 因家中長輩不懂人性,與他人口頭合夥但無簽訂合約;說好的每日應領霰之工資及投入之金額全都無法取回外,從頭到尾公司成立時對方以獨資成立也不清楚,投入資本額與當初拿出來的也不合外,在其私立辦理停業前所有之工程款收入和費用的提報、財務報表等都未告知、過目,但法院仍判定合夥關係並不得上訴,據了解合夥關係之責任屬無限,請問如何保障自己,以下其是否不合法 1.其私自辦理停業 2.財務狀況全未告知(如何申請查看財務報表以保障自己,以損失百萬元) 3.其訴訟書上自行提出其工程款無那麼多,是銷貨發票借其他工程行朋友開立;是否可合理懷疑銷    貨不實,進貨和費用必也不實 4.若是合夥關係是否可以自行將生財器具搬走未告知合夥人 以上是否可以刑事來要求其協商,並將損失降至最低(如背信、侵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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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