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胖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9-07 | 最近登入:102-29-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車禍過程略過,我要請問的是對方橈骨骨折開刀,有醫院開的3個月休養(一個月需要看護),但是對方說要繼續復健要去請醫院開到六個月,所以他提出工作損失部分是18000x6,我有疑問的地方,既然是工作損失,所以應該是原來有工作,才能提出,若沒有薪資證明或勞保等,可以用最低新資來算,因為對方說他是擺地攤的(這方面是不是也要證明她原來真的有擺地攤),還是不用,可以直接用最低薪資來算,另一方面,對方只是一隻手受傷,若真的醫院能開出後面要休養+復健6個月,我就真的要賠對方6個月工作損失,我是有問她,難道一隻手受傷就完全不能擺地攤嗎,對方說東西很重 要兩手,就算是這樣我是否可以主張工作損失後面幾個月要打折。另外對方要6萬元的精神損失,是否合理呢? 附註: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在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橫越道路,違反特定標線禁制。對方: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因為對方也有點責任,請他打7折賠他10萬,還不肯呢,現在被告過失傷害,只好等著上法院。  謝謝幫我解答的好人。
瀏覽:1147
日期:10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