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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cob L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09 | 最近登入:103-03-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應徵某公司獲知錄取之後 1. 公司合約要求需要簽四年,意即至少需做滿4年以上才可離職否則違約。 2. 若未能做滿四年違約,須賠償一年的薪資 想請教以下問題: 請問這樣的合約要求是否合理? 這樣的違約金是否真的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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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3
感謝顏律師回覆! 請教一下不合理的地方是違約金額的部分嗎? 那違約金額上應該是如何規範才具法律效力呢?
瀏覽:543
日期:10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