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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准鳴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4-09 | 最近登入:110-14-10
搜尋結果:共 1 頁,9 篇文章
去年年底被『趨勢文化』詐騙網站詐財之後,錢沒有全部給,對方透過臉書發恐嚇訊息恐嚇到我家放火,報案之後,現在要審案,毫無頭緒該怎麼辦??
瀏覽:242
日期:110-10-14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用代號稱呼,我=a ,前妻=b b跟a爭吵離婚的時候,b蓄意丟棄大量的垃圾與損壞堪用的大型電氣用品製造成垃圾,因為b蓄意丟棄大量的垃圾還同時間惡意言詞羞辱a,且造成對a的精神虐待,隨後因為爭吵,a被迫驅逐b,離開屬於a的產業房屋(有破壞大型電氣用品的事實,問題一),且b當時棄置的垃圾,因為b行蹤不明且垃圾中還有一些可能有財產價值的物品並未定義(例如:他國的貨幣),a當時因為b丟棄垃圾受傷至少兩次,期間約2個月許,且因為其破壞行為,連帶損害家中部份建築部份,因為b離家後隱匿行蹤,且行蹤不明,無法提出告訴(無法找到被告住居,有人告知無法找到住居,無法提告)因此錯失告訴時間,沒有提告。 a通報警方協尋,且超過了6個月警方皆未尋獲b,隨後a在b被驅逐一年後,提出民事離婚訴請,當事人a與b離婚成立,判決書公示b住址,而b棄置在a的住所垃圾,在a確認b離婚後,且超過一定時間b不願意處置,隨後於離婚判決書寄達後便開始清理b惡意棄置之剩餘垃圾,結果於清理期間再度受傷。現在問題如下:1.a現在因為b惡意棄置垃圾(大型電器物品損壞也包括在內),造成受傷的事實發生(第三次),a是否能提出傷害告訴??2.因涉及前面有發生相似事實,且過六個月告訴期間,是否會影響提告的要件??感謝回文律師,你們辛苦了。
瀏覽:320
日期:107-12-14
我想請問眾律師們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事情經過是這樣~我用代稱來說明,比較不會涉及『個資』,我=a 被告=b 被告共犯=c,d,e 前一陣子,大約是8月底一直到10月底,a被c聲稱所謂是『霸凌共犯』然後在臉書被封鎖,封鎖之後,8月底b夥同c用辱罵字眼『a狗,你吃屎了沒有』,在d的版面貼出一串的辱罵字詞,約過了兩週~b則更過份的貼了『非洲小孩舔拉屎的牛屁股』並叫囂『狗黨吃屎』。上開只是『開場鬧劇』,最麻煩的是在這裡,b跟c在d的臉書公開版面版面,以『小惡魔01』某位車輛版的版友提告的報案三聯單,以塗改的方式塗改後,變造貼在d的臉書公開版面上,並聲稱『a狗,你被告了』字眼,且b的報案三聯單,e按贊了,隨後a經過友人告知發現上開情況,節錄了d的臉書公開版面,提出『偽造文書』告訴。結果,在11月初的時候,警方居然聲稱『這個案件看起來是『公然侮辱』,不是『偽造文書』』因此要我改告訴理由,想要試圖吃案!!我想請問的問題如下:1.我查過網路紀錄,至少有兩個到三個案例:拿別人的報案三聯單說告人,直接觸犯『偽造文書』,我報案也完成了,但是為什麼警方要我改成『公然侮辱』?!2.現在c還在叫囂我是霸凌者,我對其提告『公然侮辱』卻到現在,不確定完成偵辦的情況,我要怎麼知道警方會不會吃案?? *我很煩悶,對方一直在網路放話,損害我的名譽甚至弄到我被迫關掉臉書帳號還是在那到處宣傳,我卻無法阻止,我該怎麼辦??
瀏覽:386
日期:107-12-14
1.你有保留對方毀損你車輛的影片紀錄嗎?有,請將影片紀錄找出來,這有衝突事實主因,有可能是你不被起訴的關鍵。2.造成傷害的部份不是對方說告就可以告的,在檢察官那裡你提出毀損事實發生情況看看,另外,可以問問曹律師這部份的問題(他人不錯喔,加油)。
瀏覽:504
日期:107-12-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這樣的論 ... (恕刪) 1.感謝曹律師願意聽聽我說話,我就簡單把你說的『疑慮』逐條逐列:1a.『建議您備妥資料之後循正式諮詢才有利釐清案情。如您不是已經向檢察官表示是同一個人了?為何又認為不是同一個人?』因為我提告的是『網路帳號』持有人(未查明身分),然後好笑的是檢察官不願意遵循刑事訴訟法163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就逕行不起訴處分,而且,偵查終結日:105年11月21日,我卻收到11月22日他字案偵查『妨礙自由』案件的開庭!如果以曹律師的觀點,你沒發現檢察官犯下第一個大錯了嗎??1b.也是最重要的一點:105年11月21日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案件偵查終結之前,我在10月29日以陳訴狀通知新竹地檢署,我提告的『網路帳號』持有人,在105年10月24日關閉帳號隱匿證據,這就夠糟糕了!!更糟糕的是我們『偉大的』檢察官居然可以『忽視』發生的不當犯罪行為,蓄意不登載此事實並影響裁決,變成『幫助犯』,那我還能說什麼??2.曹律師提醒我『程序上,不起訴處分書應該於7日內聲請再議。』,我提出再議狀了,更好笑的是高院的審理書記官及高院檢察長,竟然也不願意『陳述』我在10月29日以陳訴狀通知新竹地檢署,我提告的『網路帳號』持有人,在105年10月24日關閉帳號隱匿證據事實部分,曹律師,『公務員登載公文書不實』,損害受害人法律權益,這會不會有犯罪問題與誠信問題?我發現我說的再多,好像大家都認為是我的錯?!這~~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你能給我你的專業見解嗎??(不涉及收費部分)。
瀏覽:719
日期:106-03-23
在這裡提問題已經是我很痛苦而且不得不提的主因,是因為我一直不能確認這樣的行為是否視為犯罪行為,但是我問了很多人,他們給我的意見都是『犯罪了』,我只能在這裡再確認一次,如果這邊跟我說得很明白『不是犯罪』而且『無法提告』,那我就從此一句話都不說,也不再信任司法能保障我的權益了:我在民國100年起迄今,在美商優圖比公司影音網站以及谷歌網站,遭遇不明網路帳號持有人,持續威脅及恐嚇殺害我(包括製作殺害動物影片影射殺害我本人),並且以電腦系統漏洞,透過通訊傳輸方式規避封鎖,發送辱罵言詞以及植入有病毒的木馬程式,影響了我的工作並損害我的工作工具,然後,我忍無可忍,分別在民國105年 2月16日以及105年9月17日分別向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妨礙電腦使用(2月16日),以及妨礙自由(9月17日),持續至105年10月19日收到新竹地檢署通知偵查庭於105年10月27日開庭,我向檢察官請假(當日因為工作合約,不得不向地檢署請假),延後到105年11月22日開庭,審理妨礙自由案件,此案件檢察官訊問時提及:『妨礙電腦使用』與『妨礙自由是否為同一人』?我回答是,但是我也回答『兩案是為不同案件』並有記載於偵查庭筆錄,另外審理的最後筆錄中,我曾經提及以及在開庭前,105年10月29日的下午送來陳報狀提出,該不明網路帳號持有人,在民國105年10月24日晚上9點,關閉網路帳號並隱匿相關證據的行為發生,有事實證明被告確有試圖關閉帳號規避司法偵查,已經觸犯隱匿證據的犯罪問題,也被登載在偵查庭筆錄最後一行。 恐嚇影片紀錄:在這裡被告利用系統漏洞發送辱罵恐嚇訊息:在這裡被告隱匿證據紀錄:在這裡 然後, 105年12月25日,我卻收到了新竹地檢署發來的不起訴處分書,案件號碼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案件,然後審理的是『妨礙電腦使用』,這裡就是問題的重點與起因:第一、該案審理檢察官沒有通知我到偵查庭進行必要偵查訊問,而且被我發現還蓄意遺漏了至少兩份以上重要跡証,包括我提告的真正主因證據以及必要調查的證據資料,然後,該不起訴處分書卻可以寫出不起訴處分書內『聲稱』我提告的是另一案件已經判刑的被告!?這已經是很讓我震驚的情況,更讓我震驚的情況是:被告在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偵查案件終結日民國105年11月21日之前,民國105年10月24日晚上9點,關閉網路帳號並隱匿相關證據的行為發生紀錄居然沒有登載於不起訴處分書內。我現在的疑問與問題:1.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案件,該案檢察官未曾召開偵查庭,便在不起訴書內指稱我『聲稱』我提告的是另一案件已經判刑的被告,在沒有偵查庭訊問我的狀況下卻指稱我『說過』這些不是我說過的紀錄,卻被紀錄在不起訴書中以『聲稱』來作為是我說的話語,是否有犯罪問題(其他認識的法界朋友告知,這有觸犯公文書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不確定)??2.本人詳細看完不起訴處分書內,竟發現該案不明網路帳號使用人在105年10月24日晚上9點,關閉網路帳號並隱匿相關證據的行為未登載於不起訴處分書內,,是否足以影響不起訴書的公信力(同1.的問題)??請大家能否給我解釋,好解除我心中的疑惑!?我真的很困惑甚至也很痛苦!!感謝大家。 
瀏覽:719
日期:106-03-16
1.事情係為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涉案被告承認在youtube llc網站,利用共同正犯網站版面,惡意公布被害人扶養未成年幼童姓名+就讀學校。 2.目前本案涉案被告認罪,但是民事訴訟部分,由於此案仍有涉案共同正犯,並有通知youtube llc公司,卻遭youtube LLC拒絕刪除涉案帳號+涉案記錄,有傳真通知記錄+存證信函OUTUBE LLc公司台灣地區業務執行單位,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辦??
瀏覽:566
日期:103-05-20
1.個人受害經驗,跟樓上的開版者遭遇同樣問題,如果你有保持當初的紀錄,其實就夠了,檢察官會根據你的證據判定對方要不要起訴。 2.記錄記得要多存幾份,我遭遇到的甚至還有惡意破壞證據的。
瀏覽:969
日期:103-05-20
1.這個問題比較嚴重!因為我之前遭遇到某位黃姓被告惡意於美商YOUTUBE網站偷竊我的影片後冠上[砲龜]及[幹渣蟑]等侮辱字眼影片抬頭後放置於該網站....並於我善意勸告時教唆一些帳號持有人對我以[支那豬]或[支那狗]等辱罵字眼辱罵!! 目前被告黃某某遭桃園地院抓獲並於102年度他字3874號加重毀謗+侵害著作權案件認罪!!但是認罪並沒有遏止該案被告的同夥仍持續對本人惡意加重毀謗的部分!!1A.我想問:如果有事實證明該案件美商YOUTUBE網站的管理上有疏失!!我是否可以在本案請求法院對該網站惡意詆毀及對我人身安全威脅不利的的部分予以(刪除)+(封鎖帳號)??以及後續民事訴訟部分!!對該公司損害我的權益部分請求賠償??1B.被告黃某某遭桃園地院抓獲並於102年度他字3874號加重毀謗+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教唆同夥!如果有偽造開庭案件號碼做為詆毀本人的部分~我想請問偽造開庭案件號碼的部分是否能以[偽造文書]罪請求查辦?!先謝謝律師給予指點!!有點急!!請指點!!感謝!!  
瀏覽:621
日期:1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