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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昇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8-09 | 最近登入:1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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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均帶狗至公園,甲突然踢乙方的狗,乙方喝阻並立即靠近,但被甲方扣壓脖子並朝眼睛及臉部打6~8拳,乙方掙脫時也致使兩方手腳均有擦傷.
傷況:
乙方眼睛白眼球變紅血球(不影響視力,卻有飛蚊症),手腳擦傷,一星期無法上班.
甲方手腳擦傷,他說他眼鏡損壞(一萬五千)要乙方賠其損失
請教~依此現況,法院一般會如何判? 互賠雙方嗎? 這種案件需請律師嗎?(若請~甲乙雙方勝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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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恕刪)
謝謝賴律師撥空回覆~
在本件"無"其他人員在場得以證明雙方誰先行出手傷人下.
依上述狀況,請與不請律師,其勝算各為?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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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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