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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unghu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4-10 | 最近登入:1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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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補充問一下律師,如果契約有條規定,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不提離職,視同續約,但是也沒有要本人另外簽服務契約,這樣視同續約的效力為何? 如果無效,那就是本人的定期服務期限屆滿,不要續約即可。 如果有效,是不是一樣要前三個月書面提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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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31
本人在一家公司擔任特殊技術人員(確定不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工作主約在今年7月屆滿(一年簽 一次)但在屆滿前,公司另外要求本人簽一張備忘錄-附約,附約期限是到101年11月到102年11月底。 附約內容除要求本人必須配合三班輪班、及擔任某單位主管,長期值夜班 搞的精神、身體狀況很 差, 問題一、因為主約已經到期了,可否視為契約屆滿,還是要等到附約的期限到了,才不算違約(違             約金兩個月薪水) 問題二、主約規定,必須在離職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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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