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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契約,主約與附約期限不一致,主約到期後,附約效力?

  • jung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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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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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在一家公司擔任特殊技術人員(確定不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工作主約在今年7月屆滿(一年簽

    一次)但在屆滿前,公司另外要求本人簽一張備忘錄-附約,附約期限是到101年11月到102年11月底。

    附約內容除要求本人必須配合三班輪班、及擔任某單位主管,長期值夜班 搞的精神、身體狀況很

    差,

    問題一、因為主約已經到期了,可否視為契約屆滿,還是要等到附約的期限到了,才不算違約(違

                約金兩個月薪水)

    問題二、主約規定,必須在離職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是否合理?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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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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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附約是在主契約生效之後再協議簽訂的,因此會被認定是對於主契約的修正或補充,你和雇主間的契約期間應以後面簽訂的契約為準。如果你的工作不適用勞基法,且你與公司間已經約定了三個月的預告期間,提早離職公司可能會以你需要賠付教育訓練等費用的理由向你請求,屆時你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賠償的金額。另外,因為你和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等契約到期就失去效力了,不需要再預告,只要不再續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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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g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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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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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補充問一下律師,如果契約有條規定,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不提離職,視同續約,但是也沒有要本人另外簽服務契約,這樣視同續約的效力為何?

    如果無效,那就是本人的定期服務期限屆滿,不要續約即可。

    如果有效,是不是一樣要前三個月書面提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