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契約,主約與附約期限不一致,主約到期後,附約效力?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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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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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附約是在主契約生效之後再協議簽訂的,因此會被認定是對於主契約的修正或補充,你和雇主間的契約期間應以後面簽訂的契約為準。如果你的工作不適用勞基法,且你與公司間已經約定了三個月的預告期間,提早離職公司可能會以你需要賠付教育訓練等費用的理由向你請求,屆時你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賠償的金額。另外,因為你和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等契約到期就失去效力了,不需要再預告,只要不再續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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