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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iBiom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10 | 最近登入:103-21-07
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實務經驗   【防水保固】一般保固是3年左右,要看當初跟建商簽的買賣合約內是註明幾年,【防水保固】一般是依交屋日開始起算,不是您入住的時間起算。所以應該是過保,但還是可跟建商反應看看,有些建商重視信譽及售後服務,過保仍有可能會修繕或補貼部分費用。   目前還無法確定【滲漏水】的地方,當然也有可能是樓上住戶漏下來,種種情形皆有可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若尚未確認滲漏水的地方,很難釐清責任歸屬... 你也可跟對方事先寫合約,若修繕完畢後,仍然有滲漏水情形,表示滲漏並非由我們造成,由對方支付全額修繕費用。   非法律科系畢業,若有錯誤~ 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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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2
  公平交易法23-1條 第一項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公平交易法23-1條 第二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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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2
會有19戶持分房屋的情形,是當時建商為了外賣多餘車位,兼能符合法規   車位有三種: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法定車位屬於共有部份(公共設施),一般而言只能賣給同幢所有權人(住戶),不能單獨持有或外賣,因法定車位必須依附於專有部分(主建物或房屋 )。   建設公司為了 外賣多餘-法定車位,所以設立坪數極小的建號來共同持分,車位即可符合法規外賣,有點像是法律漏洞。   至於您說的該建號是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是否符合法規,要請教其他法律高手   非法律相關科系,就實務經驗提供,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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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2
土地是你們買的嗎? 若地主同意設定【不動產役權】,對你們更有保障。   民法787~789條 關於通行權規定 民法851條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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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1
土地法73條,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自繼承開始之日,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不動產繼承登地需要自己主動辦理,地政單位不會主動通知你。 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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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07
假設我們真的拆屋還地,地主會藉此要求國有財產局把土地收回,而整棟全部拆除嗎? (PS:因為目前有建設公司有意願購買土地,怕會中圈套陷阱)   曾有麻煩仲介向地主轉達,可事先簽合約,當建設公司要蓋房屋時,順便幫忙拆除佔有土地(1~2坪)的房屋,我們補償拆除費用,但最後沒下文,因為目前無多餘支金拆除及拆除後的修繕,市場上的房價又高攀不起。   (PS:房屋是透天,占有約1~2坪土地是狹長形,所以整面牆全要拆;不是一角拆除即可)   目前土地所有權人仍是地主。 建商有意購買,但尚未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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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06
四年前購買房屋,土地是國有財產局承租,都有按時繳付土地租金,房屋緊鄰一塊空地,該地主最近有打算出售,有請地政機關來鑑測,發現我們房屋有越界建築大概1~2坪土地,現在寄存證信函要求10天內拆屋還地,依照民法767條。   因前屋主缺錢跑路,買賣房屋時,也未曾提及房屋有越界建築一事,因土地是國有,所以房屋沒有產權登記。其實地主私底下透有過仲介來找我們,希望我們搬走,而不是拆屋還地。   現在我該如何主張,我們越界建築,但土地是國有財產局的,我們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民法796條嗎?還是該怎麼辦...
瀏覽:2228
日期:103-03-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您們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但對方所請求的標的 ... (恕刪) 除非能證明蓋屋當時鄰人同意 ↑前手屋主是鄰居,當時是自建,但因倒會跑路已聯繫不到↑ 即便當時地主有同意,現在也不可能承認,而我們也不可能找到證據 現在存證信函要求10日內拆屋還地,該怎麼辦?真的要拆嗎? 地主由外縣市寄存證信函,到時候也是要去外縣市的法院嗎?還是土地所在縣市的法院?     感謝謝律師 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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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