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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風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11 | 最近登入:103-22-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我(汽車)與機車駕駛發生車禍,對方無照駕駛,兩方為對向車,我要左轉進入學校,交通號誌為閃黃燈,車身已進3分之1了(時速10-20)就和對方撞上(時速40-50),事後雙方認為沒大礙,就自行離去,我口頭承諾有事找我處理,而後對方要求8千修理機車費用,我覺得不妥所以打110報警處理。這垓如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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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1
現行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了上述罪刑是否可以不用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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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