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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11 | 最近登入:102-15-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保護令的主文 相對人不能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某段上 本件聲請,因聲請人有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且依相對人對聲請人施加暴力之情節,為免聲請人繼續遭受相對人之不法侵害,並使之得以安心生活,是本院認有核發如主文所示第一項內容保護令之必要,並酌定本件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至聲請意旨兼及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所部份,本院認依核發上開保護令,應足以避免聲請人繼續遭受相對人為精神或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是認無核發此部分保護之必要,附此敘明。 請教律師 上述的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有無較具體說明?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所部份,是指要相對人搬離被害人住所不能同住?還指戶籍遷出? 最後一句的認無核發此部分保護之必要,是否為書記官明顯的繕打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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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3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該由誰來認定呢?社福單位?行政機關?警政單位?是否需要有蒐證上的必要?
瀏覽:601
日期:1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