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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t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11 | 最近登入:1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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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家中曾從事經營瓦斯行,去年因不敵市場競爭,已結束營業。 另外已將相關客戶資料及鋼瓶等營業資產賣給另一間瓦斯行業者。 但近日轄區內的消防局人員頻頻前往家中稽查 據消防人員指稱,有消費者檢舉有人使用過期鋼瓶販售瓦斯。 (鋼瓶上仍印製我家之前經營的瓦斯行名稱),稽查人員認為此類鋼瓶所有權屬於我方 要求負責處理此事。 稽查時,已明確告知消防人員,已將相關資產賣給另一家業者,對方當時也承諾會負責 處理在外流通鋼瓶及客戶欠款等相關一切事項。 稽查人員仍是希望能由我方來處理此事,或上法院公告方式,宣稱現在市面流通印有 該瓦斯行名稱之鋼瓶之違法販售行為,與我方無關。 問題: 想請問謝律師,如果以公告方式是否就能解決此困擾? 至於公告的方式,是要到法院公告還是登報即可? 公告內容有需註明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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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