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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家中曾

  • Mr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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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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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經過: 家中曾從事經營瓦斯行,去年因不敵市場競爭,已結束營業。 另外已將相關客戶資料及鋼瓶等營業資產賣給另一間瓦斯行業者。 但近日轄區內的消防局人員頻頻前往家中稽查 據消防人員指稱,有消費檢舉有人使用過期鋼瓶販售瓦斯。 (鋼瓶上仍印製我家之前經營的瓦斯行名稱),稽查人員認為此類鋼瓶所有權屬於我方 要求負責處理此事。 稽查時,已明確告知消防人員,已將相關資產賣給另一家業者,對方當時也承諾會負責 處理在外流通鋼瓶及客戶欠款等相關一切事項。 稽查人員仍是希望能由我方來處理此事,或上法院公告方式,宣稱現在市面流通印有 該瓦斯行名稱之鋼瓶之違法販售行為,與我方無關。 問題: 想請問謝律師,如果以公告方式是否就能解決此困擾? 至於公告的方式,是要到法院公告還是登報即可? 公告內容有需註明哪些?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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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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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會因以公告方式是否就能解決此困擾,您們當初將該器具賣給另一家時,是否另有訂定契約,建議應在契約內明定清礎,對您們才是比較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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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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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家中曾從事經營瓦斯行,去年因不敵市場競爭,已結束營業。 另外已將相關客戶資料及鋼瓶等 ... (恕刪)

    您檢具相關契約書給政府,證明您確實已經將產權過戶,所謂公告,大概是指公示催告方式。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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