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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8-11 | 最近登入:102-20-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前些日子撿到一隻智慧型手機,於是就留下當作個人使用,但一個月後被警方以車追人方式鎖定,但我又將該手機送交分駐所報案,想請問這樣是構成普通侵佔罪還是侵占遺失物罪,另外我將手機送往分駐所報案情事,是否會有謊報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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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8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定是遺失物 脫離原持有人佔有中 應該是侵占遺失物 至於你其他問題可能說明確一些 ... (恕刪) 接獲警局通知我涉嫌偷竊他人手機,請我到案說明,我則將該手機呈交鄰近分駐所報為失物,這樣會不會引發什麼問題?
瀏覽:1332
日期:1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