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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2-12 | 最近登入:1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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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60幾年祖父過世,祖父持有之土地,由長輩居中協議,由叔伯A、B、C、D、E、,分別辦理繼承,但因繼承土地坪數都不一樣(當時有土地最小持份之規定),故由長輩見證叔伯們均簽訂協議書(並無到法院公證),約定繼承土地未來如有出售,則所得金錢五人均分。 因為當時並無公證,僅由長輩當見證人,目前見證的長輩已過世,想請問1.此份協議書之效力如何,是否須上法院請求再確認此份協議書的存在,(目前叔 伯們均同意此協議成立,怕未來繼承人否認此協議)。2.因協議有約定土地出售時,五人可均分,可否依此協議要求直接進行土地分割,或是作為土地分割時面對 稅務機關說明非贈與的依據。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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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