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繼承土地,但協議土地未來出售收益均分,現在是否可要求分割?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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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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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60幾年祖父過世,祖父持有之土地,由長輩居中協議,由叔伯A、B、C、D、E、,分別辦理繼承,但因繼承土地坪數都不一樣(當時有土地最小持份之規定),故由長輩見證叔伯們均簽訂協議書(並無到法院公證),約定繼承土地未來如有出售,則所得金錢五人均分。
因為當時並無公證,僅由長輩當見證人,目前見證的長輩已過世,想請問1.此份協議書之效力如何,是否須上法院請求再確認此份協議書的存在,(目前叔 伯們均同意此協議成立,怕未來繼承人否認此協議)。2.因協議有約定土地出售時,五人可均分,可否依此協議要求直接進行土地分割,或是作為土地分割時面對 稅務機關說明非贈與的依據。感謝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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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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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該土地是處於分別共有之狀態或以分割完畢之狀態,若仍為分別共有之狀態,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及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似得協議分割或請求判決分割,各自獨立所有權,以簡化共有關係。當然,亦可依您決定,再擬定一份新的協議書,以釐清各共有人之間之權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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