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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i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12 | 最近登入:1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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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2承租人父親傳簡訊突然告知終止合約,理由為兒子無法適應學校的課程,已經退學了。 102/12/13房東以電話關切,並以告知合約上有註明 第八條:特約事項: 八、原本第六室套月繳租金4,500元,因學生年繳優惠每個月4,300元。102年08月27日繳交訂金10,000元整,其餘8/31前押金及租金共49,600元整匯入指定帳戶,若房客惡意找藉口、毀約一年不到搬離退房、租金及押金房東不退還。(押金及租金匯入後,102/08/27訂金10,000元轉為租金)  原以父母親賺錢辛苦想說不以這條款沒收全部,退還部分24,600元整(沒收押金8000元及部分租金),但對方父親堅持以承租四個月計算,該退還8個月*4300元+押金一個月,不然對方父親將上法院。 由於我第一次承租,在簽合約的時候也很仔細,所以契約上的每條款向每個父母及承租人說明,他們都同意後才簽約。那我不知道我可否利用這個條款,而在這場官司,我能站得住腳嗎?還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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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