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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ndi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5-12 | 最近登入:102-30-12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不過心理仍有許多疑問, 再請問刑法第二二七條相關問題 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Q1: 請問受害人滿17歲, 加害人未滿16歲, 227條適用嗎?  因227條只提到未滿14歲及14-16歲. Q2: 如227條不適用, 適用那條? 加害人未滿16歲, 屬告訴乃論嗎?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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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30
我是女方爸爸, 原由為未成年強制性猥褻罪, 男方(加害人, 16歲) 女方(被害人17歲)皆未成年, 男方對女方施以強制性猥褻, 已報案, 屬強制性猥褻罪?    1. 請問適用於227條嗎?  問題是此條陳述為針對未成年人(未成年定義是<20??), 但內容卻只陳述被害人<14歲 & 14-16歲加害人應負的刑責, 那16-18 or 16-20歲之被害人適用此條嗎? 2. 但此案原為非告訴乃論, 但因加害人也未滿18, 是屬告訴乃論, 可撤告, 請問對嗎? 求助澄清疑問.  多謝.   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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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5
我是女方爸爸, 請問筆錄可更改為合意, 成告訴乃論後撤告嗎? 警方因筆錄記載了當事人姓名, 需更改為暱名, 故須重做或更新筆錄, 請問此時可變更筆錄內容嗎?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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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5
Hi, 謝謝回覆, 請問誣告是指被告人(男方) 指控原告(女方)嗎? 還是少年法庭法官指控原告(女方)?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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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