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強制性猥褻罪
- zin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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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5 16:41 最後編輯日期:102-12-3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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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爸爸,
原由為未成年強制性猥褻罪, 男方(加害人, 16歲) 女方(被害人17歲)皆未成年, 男方對女方施以強制性猥褻, 已報案, 屬強制性猥褻罪?
1. 請問適用於227條嗎? 問題是此條陳述為針對未成年人(未成年定義是<20??), 但內容卻只陳述被害人<14歲 & 14-16歲加害人應負的刑責, 那16-18 or 16-20歲之被害人適用此條嗎?
2. 但此案原為非告訴乃論, 但因加害人也未滿18, 是屬告訴乃論, 可撤告, 請問對嗎?
求助澄清疑問. 多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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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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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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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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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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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強制猥褻的部份,因為您未成年,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本文建議您出庭時一定要求法代同行,並配合法官之調查,至於詳細的狀況必須視證據而定。
2、圍毆的部份,視傷勢而觸犯傷害罪或重傷罪。因為女方也未成年,因此也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不會因為是否撤告而有所區別,法院都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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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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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6 09:24 最後編輯日期:102-12-26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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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一開始男方就未涉有強制猥褻,而任意報案,此部份已經構成誣告罪。倘若您於製作筆錄任意變更口供,恐遭員警或是檢察官直接偵辦誣告罪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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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in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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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3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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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不過心理仍有許多疑問, 再請問刑法第二二七條相關問題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Q1: 請問受害人滿17歲, 加害人未滿16歲, 227條適用嗎? 因227條只提到未滿14歲及14-16歲.
Q2: 如227條不適用, 適用那條? 加害人未滿16歲, 屬告訴乃論嗎?
多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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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1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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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227條與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不同,第227條是不須有「強制」的情況下,只要與16歲以下之人猥褻就犯罪。因此,若17歲之A與未滿16歲之B「合意」猥褻,則A有罪B無罪,A是第227條的「加害人」,B是「被害人」,不可能發生如您所說「受害人滿17歲」的情況;但若B「強制」猥褻A,則B是第224條之加害人,A是被害人,且因只有第227條的加害人才有未滿18歲告訴乃論之適用,故犯第224條的B雖未滿16歲,仍屬非告訴乃論。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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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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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14 00:34 最後編輯日期:109-12-1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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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如果雙方是合意的而男生未滿十六,這樣女生有可能被討論是不是227的規定的加害人。
二、合意才討論227;如果男生是違反女生意願,討論的不是227,而是強制猥褻少年的問題。
三、如果是女生提告強制猥褻,強制猥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你說的男生未滿十八告訴乃論的問題。
四、如果女生提告男生強制猥褻,因男生未滿十八歲所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一般如果男生有悔意的話是會從輕處理(例如保護管束處分)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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