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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12 | 最近登入:103-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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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 對方騎機車從路邊要橫越馬路到對面 我則是騎機車直行經過,行經事故地點前 有依稀看到對方在路邊(印象不深,當時做筆錄時提到有說有大約看到一台白色的機車在路邊) 再過去之後對方就直接騎出來在路中間發生撞擊 對方車輛倒地滑行,人員跌坐在地上,車速並不快因此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以上是筆錄的大約內容 從做筆錄到第一次調解對方都一直說是我撞他的錯 前天收到初判報告時看上面列出的可能肇事原因只寫了 對方涉嫌起駛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 但是在昨天調解時主任委員提出73分責,對方卻執意進行法院訴訟 想先詢問這樣的狀況要提起訴訟是否有較快速的方式? 簡易法庭? 因車禍當天對方並無明顯外傷,且第一次調解時並無提出驗傷報告等就醫證明 如此對方要求醫療費用是否須請他提出相關證明? 驗傷報告是必須的嗎? 因對方非重傷若不是當天做的驗傷報告我方是否可以提出質疑? 機車修復估價單價格是否僅做為參考用? 賠償金額可否請對方簽訂契約於車輛修復後再依實際金額賠償? 初判報告於法庭上是否可做為一項提供法官參考的依據? 還是一定得要等行車事故鑑定的報告? 若最後必須進行法院訴訟 我方一定需要備齊的資料有哪些呢? 車禍現場示意圖?雙方筆錄? 感謝看完此篇,若有錯誤的觀念煩請用力指教!! 也希望在此的各位律師大能給予一些幫助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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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