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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4-01 | 最近登入:10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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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日前在fb張貼一張文字的照片(內容為:雖然有時會想你,但有太多理由不可以)前男友的女友(以下簡稱陳女)她分享我的照片並在她的fb公開發文(內容為:想妳媽的b,賤人,是想被幹吧,賤女人)等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 且她的好友還按讚又留言批評我。事後她已刪除該篇文章 我實在不甘受辱,已至警局報案。但距離報案至今已一個多禮拜了,卻完全沒消息我想請問:1、報案三聯單上面是寫:妨害名譽(信用)請問這樣就算提出告訴了嗎?被告何時才會收到通知?2、除了刑事告訴,我是否可以提出民事求償?該時機為何? 3、雖然我有手機拍照擷取畫面提供給警方,但該篇文章她已刪除, 請問我是否仍有勝算呢?我會被反告誣告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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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