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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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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在102/10/25找到一個私立學校當行政助理,當初在剛進去時有簽約是一年一聘,聘書上是寫專職聘書,每月薪資是23000,但在簽完約時她才告知說有試用期3個月但契約書上沒寫明有試用期,適用期間薪資是21000,當初也有說在試用期間就是你觀察我,我觀察這工作合不合我,不合可以走人,契約生效是3個月過試用期後才生效,因為契約書上有一條說我在任期內走人每月要罰5000給他們,但是我現在的狀況是,我是應徵行政助理,當初只有說要幫忙小朋友中午推餐車,跟燈管壞了要換燈管而已,但去做了2個月,這2個月中他叫我整理倉庫,洗桌布,打掃....許許多多跟行政無關的事,所以我想走了,因為跟當初簽約說的完全不一樣,但現在我怕說,我一走它會對我要求賠償,我想請問的是他們的行為,就是我上述的那些,是否已經違約,我走的話會被要求賠償嗎?請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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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