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亦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8-01 | 最近登入:103-08-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你好, 我目前在一間工廠上班,在10月份時在操作不當將刀具撞壞,公司要求我賠償,具公司所說那刀具價值32000元,但公司只願意負責2000元,叫我賠償30000元,我覺得價格不合理,所以就找公司商量但公司說沒得商量,因此公司在我每月薪資扣除5000元(以扣2個月)。   還叫我交一份報告,因是社會新鮮人,所以也傻傻的在報告上寫上我願意賠償的字樣也簽了名,不過我不寫全賠。  後來我想想也不太對,在前幾天向公司提出離職,但他將我12月份薪資全部扣除。 補充:剛進公司時有簽約,不過合約到期後也沒再簽約 請問律師們,如果我以薪資未發之由,沒去上班是否有觸犯勞基法? 還有我報告有說賠償,但沒說到全額賠償,那我需要全額賠償嗎? 那公司的作法是否違反勞基法?
瀏覽:696
日期:10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