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 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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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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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目前在一間工廠上班,在10月份時在操作不當將刀具撞壞,公司要求我賠償,具公司所說那刀具價值32000元,但公司只願意負責2000元,叫我賠償30000元,我覺得價格不合理,所以就找公司商量但公司說沒得商量,因此公司在我每月薪資扣除5000元(以扣2個月)。 還叫我交一份報告,因是社會新鮮人,所以也傻傻的在報告上寫上我願意賠償的字樣也簽了名,不過我不寫全賠。 後來我想想也不太對,在前幾天向公司提出離職,但他將我12月份薪資全部扣除。
補充:剛進公司時有簽約,不過合約到期後也沒再簽約
請問律師們,如果我以薪資未發之由,沒去上班是否有觸犯勞基法?
那公司的作法是否違反勞基法?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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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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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所簽立的報告書沒有提到賠償金額,則公司不得直接預扣您的薪資,此部份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請求給付薪資。
2、有關您毀壞刀具的部份,此部份公司要向您求償,必須證明是您的過失(倘若公司沒有盡到勞工教育義務,則也必須負擔),且提出相關單據來證明價值。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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