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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2-02 | 最近登入:103-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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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前夫為他人擔任保人(由於詳細時間前夫他自己都不記得了!因此,我就假設當他是在86年時為他人作保)。 87年,前夫贈與公寓一間給我。 98年,前夫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是因為他在86年為別人作保,別人並未按時繳台新銀行本息。 101年,前夫與我離婚。 103年,收到台新銀行對我提出民法第244條侵害到他的債權,直指87年前夫贈與係為脫產之嫌,意欲請求塗銷前夫贈與無效之訴訟。(在此之前我從未收到台新銀行任何通知) 請問~ 1.這個擔保債務是不是應該為收到支付命令時,即是98年始產生? 2.和解庭就不要理他,等真正起訴時才答辯~  主張接受贈與行為在前,而夫在外衍生的負債行為在後?  或主張〝距離前夫贈與我房子行為已逾15年〞主張時效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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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