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夠主張時效無效?
-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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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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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前夫為他人擔任保人(由於詳細時間前夫他自己都不記得了!因此,我就假設當他是在86年時為他人作保)。
87年,前夫贈與公寓一間給我。
98年,前夫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是因為他在86年為別人作保,別人並未按時繳台新銀行本息。
101年,前夫與我離婚。
103年,收到台新銀行對我提出民法第244條侵害到他的債權,直指87年前夫贈與係為脫產之嫌,意欲請求塗銷前夫贈與無效之訴訟。(在此之前我從未收到台新銀行任何通知)
請問~
1.這個擔保債務是不是應該為收到支付命令時,即是98年始產生?
2.和解庭就不要理他,等真正起訴時才答辯~ 主張接受贈與行為在前,而夫在外衍生的負債行為在後? 或主張〝距離前夫贈與我房子行為已逾15年〞主張時效已無效?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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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張贈與行為在前 債務發生在後 這樣沒有詐害債權之問題 2.另外詐害債權 行使撤銷權期間最長10年 這可一併注意 3.但對方應該會同時主張同謀虛偽意思表示 這部分屬於當然自始絕對無效 可能就沒有期間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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