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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2 | 最近登入:104-25-03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您好,想請教:
現正進行一分割共有土地訴訟,我是原告,因為其中一位共有人A已死亡數十年未辦理繼承,所以我追加了近百位被告(皆為A之繼承人),現在即將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庭。
我的問題是,
一、A的部份繼承人可否現在才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A是在74年6月4日民法1174條修正前過世)?還是要依舊法通知所有繼承人?
二、假設法院准予他們拋棄繼承,則我這邊要如何因應?因為我既然已經先將他們追加為被告,他們現在拋棄繼承後已非繼承人,那我身為原告該怎麼做?
以上請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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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5
您好,想請教:
我現在已經起訴一件分割共有土地的案件,但是共有人過世數十年了,都沒有人辦理繼承登記,
而遞狀後不久法院就裁定要我們補他的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然後把【起訴狀繕本用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法院】。
我現在已經把該補的資料全都補給法院了,唯一剩下雙掛號回執還沒給法院,因為本案的追加被告(也就是所有繼承人)高達上百位,大部分人的回執是都已經寄回到我手上了,但仍有一些找不到人(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有一些是還在郵局等招領。(我是已經以陳報狀向法院表明回執後補…)
我的問題如下:
1、
起訴狀繕本,不是應該由法院向原告收取繕本後,由法院寄給被告嗎?
怎麼會要求原告自己寄給被告?
2、
對於那些郵差「投遞不成功」的(包含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是招領逾期的),我應該怎麼做?是須要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庭時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還是由我將投遞結果通通陳報法院,法院會對那些投遞不成功的依職權公示送達?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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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9
您好:
我是土地所有權人,其上設定有地上權。日前業經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並塗銷登記(§833之1+§767)、且判決確定,判決主文如下:
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甲於坐落○○縣○○鎮○○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所有坐落○○縣○○鎮○○段○○○○地號土地,其上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乙、丙、甲1、甲2、甲3、甲4應將前項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甲、乙、丙為所登記之地上權人,惟甲已過世,甲1至甲4為其繼承人)想請教:甲1至甲4至今遲遲不辦繼承登記,則我若欲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應如何辦理?是否須先幫他們代繳遺產稅?
(我目前手上有的資料:判決正本、判決確定證明、甲之繼承系統表)
感謝撥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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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6
律師您好,想請教:
我父親有一地,為五人共有:
A 持分3/9 (生於1866、卒於1950,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B、C各持有1/9;D、E(我父親)各2/9。如今想結束共有關係,然而A已死亡多年,未能依民法824條第1項協議分割,A之繼承人(含業已死亡又再繼承者)保守推估已逾上百人,則:
(一)如此是否已構成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之要件,而得聲請裁判分割?
(二)此分割之訴須「原告+被告=全體共有人」,缺一不可,始為當事人適格。但如上所述,A已死亡、其眾多繼承人們不知為誰、亦所在不明,如此將如何處理?
(三)補充說明:B、C、D、E皆希望能變價分割(將整塊地賣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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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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