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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2 | 最近登入:1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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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去年12月斡旋一間屋齡22年、總高八樓的一樓房子,含地下室,在斡旋期間發現主臥室及一樓與地下室間的公用排水管有漏水情形,當下有跟屋主及房仲反應,屋主也請了人去處理,因為看起來像處理完了,房子於今年1月31日完成交屋,但小弟於2月6日請人去進行油漆後立即發現除了原本兩處漏水地方沒用好外,另外還有兩處漏水,也立即向屋主及房仲反應,至今期間屋主及房仲說有請人去估價,但遲遲沒有施作,造成小弟無法使用那間房子,於是向房仲詢問是否有減少價金之可能性,而房仲說屋主有請人估價就算有作為,而且漏水問題不是不可修復,所以要求價金不太可能,即便提出訴訟也不會贏,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嗎?那我買了一間房子因為漏水遲遲無法修復,或修復期間造成我無法使用房子或使用上不便利卻沒有任何補償是合理的嗎? 另外屋主說公用水管管路漏水和他沒有關係,要自行我找管委會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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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