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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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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去年11月,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理由資遣我,現在因同職位同仁離職有缺,公司是否有優先回聘我的義務呢?我是否有優先回復工作之權利?
如果公司不優先回聘我,是否違法或者我可申請勞資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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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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