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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欸﹑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03 | 最近登入:1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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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好~有幾個有關法律問題不懂想請教律師 我男朋友在今年的2/27日晚上接到中壢分局偵查隊電話說要領文件 在2/28日的下午下班後去警察局,警察局就說有拘票要把人拘走不能回家 事件是他在兩年前還沒認識我時發生的,他跟一名滿16歲女孩交往 可是那女孩子在認識我男朋友四個月後人間蒸發 四個月中間有發生過幾次性行為,但對方說很痛所以都被推掉了 女方家長說要告我男朋友,但當初以為開玩笑所以沒去注意 兩年後接獲警察局通知說對方家長告我男朋友『妨礙性自主』 疑點是女方說跟男方發生關係次數有到七次 男方說每次都被推掉次數算算真的有指有三次,況且男生無射入體內 女方卻說有醫院證明說墮胎的小孩子是我男朋友的 但事隔一年多至兩年根本無法驗DNA切確證明 第一次開庭時沒有收保釋金什麼的就先把人放出來了 說要等第二次開庭到案說明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這樣如果真告下去會怎樣? 有辦法和解賠償嗎?還是說可以把事件降低成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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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