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礙性自主
- 魚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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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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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在今年的2/27日晚上接到中壢分局偵查隊電話說要領文件
在2/28日的下午下班後去警察局,警察局就說有拘票要把人拘走不能回家
事件是他在兩年前還沒認識我時發生的,他跟一名滿16歲女孩交往
可是那女孩子在認識我男朋友四個月後人間蒸發
四個月中間有發生過幾次性行為,但對方說很痛所以都被推掉了
女方家長說要告我男朋友,但當初以為開玩笑所以沒去注意
疑點是女方說跟男方發生關係次數有到七次
男方說每次都被推掉次數算算真的有指有三次,況且男生無射入體內
女方卻說有醫院證明說墮胎的小孩子是我男朋友的
但事隔一年多至兩年根本無法驗DNA切確證明
第一次開庭時沒有收保釋金什麼的就先把人放出來了
說要等第二次開庭到案說明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這樣如果真告下去會怎樣?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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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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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欸﹑您好,
一、按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你們的狀況,要很小心處理,出庭應訊之前,其實應該先和律師諮詢,才能夠把損害降到最低。
三、現在的狀況,建議先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由檢察官或警察訊問的問題,瞭解檢方現在掌握多少證據,及下次出庭要怎樣回答會最為有利。
四、不要貿然和解,不然等於承認自己的行為,反而對己不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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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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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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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若當時對方已滿16歲,雙方為合意非強制,則似不構成犯罪。若當時對方未滿16歲,則可爭執是否有發生性行為,或男方主觀認知對方是否未滿16歲,若有相關事實證據,使男方主觀認知對方為滿16歲之人,亦可加以抗辯之。或亦可考慮與對方和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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