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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7-03 | 最近登入:1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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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公司是屬於[ 硬體器材租賃]公司,職務方面是 [外勤技術人員],月薪2萬4千元整,沒有擔任主管職務,剛近公司有簽所謂的[競業條款],其中有一項內容如下 :[如因故離職或遭解雇者,不能在六個月內從事同行業或相關行業就職或創業,如有違反者應賠償本公司人力培訓費用"新台幣六十萬元整",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如今小弟離職了,請問各位上述[競業條款]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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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