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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8-03 | 最近登入:103-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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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人們您好 我是剛入行的菜鳥房屋仲介剛租出去了一間華廈,雙方見面是簽約日期是3/26 的下午約5點而契約的租屋日期是從4/5日開始,並且交付一個月租金及二個月押金給屋主 房客簽完約後,說要和沒看到房子的老公再去現場看一下回來後就說 不租了,其原因只是覺得電梯間太狹窄從簽約到說不租了中間不到3個小時  而現在頭痛的是,是否有違約金的部份 1.房客堅持有審閱期,且馬上就說不租,合約也簽4/5日,房屋也沒破壞入住 2.屋主現堅持的是,因為要給房客方便,要再次去看房時,就將鑰匙交付給房客了,且房客自已也說房屋內狀況全部ok,如果要修繕的我也會做到,今天他們的理由竟是公設的電梯間,這荒唐的理由,感覺房客把簽合約當兒戲,所以要收違約金  那律師大人,遇到糾紛時總要有個法律依據才能叫公正不知遇到這種情況時,要收違約金嗎?  依據的法條時? (我好去列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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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