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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i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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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法院不會幫您
沈大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答覆 最切入我的問題
想繼續請教 如果是公證遺囑 也不可以存放在法院保管嗎
瀏覽:5251
日期:103-04-1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被繼承人立遺囑後通常會交待給信任的人,或隨便想放哪裡都可以;若被繼承人死後沒有人提出遺囑 ... (恕刪)
感謝 沈律師快速的答覆
再請問
如果被繼承人預立的遺囑是存放在法院 法院如何知道預立遺囑人已經往生
瀏覽:5251
日期:103-04-15
問題一:我想請問一下,爸爸走了,留一位母親跟兩位兒子 若其中一位兒子打算辦理拋棄繼承,是
否其他家屬(媽媽及另位兒子)也得一起辦理拋棄繼承?還是只要這位兒子想辦理就可辦
理自己拋棄繼承?
答復:繼承人只能自己決定自己是否拋棄繼承權。所以只要這位兒子想辦理就可辦理自己拋棄繼承。
問題二:還有第二個疑問,一位兒子想辦理,其他家人是否得在文件上簽名?若要家屬簽名才可,要
是家屬不簽名,是否還有其他辦法?因為我們現在擔心的是其他家人不簽名,這事情搞得我
們兩個身心疲憊了。
答復:繼承人申請拋棄繼承,不需要其他家人在文件上簽名。
問題三:再請問,辦理拋棄繼承需在幾個月內辦理完成?
答復:從知悉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瀏覽:699
日期:103-04-15
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以上資料摘自 維基百科 謹請參考
以下資料摘自台灣高等法院網站 常見問題 Q&A
Q1: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 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 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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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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