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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吃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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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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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拋棄繼承已超過三個月該怎麼辦??
    母親過世後才從父親那得知外面有債務未還,但已過法律說的三個月了,想請問有辦法處理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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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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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超過三個月已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但仍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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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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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主張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債務負責之,不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L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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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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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以上資料摘自  維基百科 謹請參考

    以下資料摘自台灣高等法院網站  常見問題 Q&A

    Q1: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 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 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