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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曄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0-04 | 最近登入:1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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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決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第45條第一項第09款>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我自己:涉嫌超速行駛(速限50公里/時,自稱時速約50-60公里/時)因為我聲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失敗收場對方當時堅持說他當時肋骨斷3根很痛東痛西痛!對方只肯用紅包2000塊來想了事結束我因而向他提告過失傷害罪如今對方在警察局的刑事組那邊請警察打給我跟我說對方要在行事組那裏進行和解我後來跟家人討論後決定不去會面以堅持要和解請先申請調解委員會那邊和解不然就是等傳喚時候在和解也行!警察就說:你沒來和解的話對方就要用過失傷害罪告我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情況我下一步要該怎麼做???PS:車禍當天送急診時我躺在床上雙眼大辣辣的看見他站在我面前走來走去最後看一下我就跟他老婆就離開了....怎麼想怎麼看都不像是他所說的肋骨斷3根的身體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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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