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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4 | 最近登入:103-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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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喝了點酒,行駛高速公路遇連環車禍,總共六台追撞,本人是最後一台,這六部車體毀損最嚴重的是第二台,其他車子只有保險桿有不同的損害,並無人員傷亡,當時已是傍晚,天候昏暗且下雨。 經酒測第二台0.24m/l,本人0.17m/l,當場就被帶回警局羈押,隔天被送到地檢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公益罰金八萬,並上生命教育安全課程三次。 依檢察官職權必須把案件送到高檢署再議,正常來說高檢署會駁回再議,但我卻收到高院的發回續查。最近又收到傳票,又要再傳喚一次。。。目前正在等待傳喚。 本人疑問: 1. 依照最新修正的刑法153條之三,酒精濃度超過0.25m/l,而開車視為犯罪,本人酒測0.17m/l 而開車,並未構成犯罪,既不是在犯罪的前提下開車而肇事,為何要被當場羈押? 2. 肇事原因還有遇到天候不佳,前車先肇事後,我車也來不及煞車,檢方卻要完全歸咎我因喝酒肇事 ? 本人知道超過0.15m/l,就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不能安全駕駛,可是這是行政罰,但這樣到底有沒有觸犯刑罰,必須接受檢察官的刑事處分? 在警局也通過平衡測試。 3. 我已接受當時檢察官的處分,為何高檢署還要發回續查,讓其他檢察官再偵辦一次 ? 高檢署發回續查的理由,會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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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