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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隆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2-05 | 最近登入:103-17-05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不好意思! 請刪除,謝謝。
瀏覽:501
日期:103-05-17
【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裡面寫到「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意思是指被要求強制執行的一方,若不符該裁定,還可以藉由其他方式去改變這裁定結果,是嗎? 【全勤獎金】 公司未依調解記錄結果,於5月12號將該筆天車訓練費用9,150元匯入我的戶頭,只匯了5,150元,得知這結果,翌日旋即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但也就在今天,收到了公司以掛號寄出的郵件,信件內文說道該筆4,000元扣款,是2、3月未達全勤的扣款,然而: 1.所謂全勤制度,早在102年12月時,因某位同事之故,老闆便廢除,且在當月即接下來的幾月份裡領薪資時,也未曾見同事(包含我)有因請假而被扣全勤情狀。 2.薪資明細條也沒有全勤獎金之欄位。(薪資明細條我皆有留存) 3.我於103年3月31離職,期間102年11、12月,103年2、3月領薪資時,皆沒因請假而被扣全勤一事,公司卻遲至5月13日才將這因之前調解記錄結果必須給付的天車訓練費用的差額4,000元款項給變更名目,說是2、3月份未達全勤而扣款。 以上三點。 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於法有據?我應當如何捍衛我自身權益?」 懇求律師們的專業回答,俯首再拜!
瀏覽:935
日期:103-05-13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您好: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為這樣寫?如有錯誤,還望修改指正,謝謝。 「敬啟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勞資爭議調解乙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合意,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年5月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並經台南市政府依法備查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致查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差額新台幣4,000元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或仍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
瀏覽:1403
日期:10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