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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5 | 最近登入:103-06-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想請教一下 a.若我與屋主承租房屋,也與屋主協商進行室內裝修,並且利用裝修之詳細金額折抵房租. 以上這個流程,是否可採用合約書,並且雙方確認簽名,就具有法律效應.   b.若已與屋主溝通並確定可轉租,那能否在,屋主及本方的雙方合約裡註明:轉租出去的承租人若對裝修有所損壞,應直接與屋主協商、賠賞. 各位律師,在此非常感謝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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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6
想請教一下律師: 若我與房東簽訂契約,並且未來將進行二房東之行為(合約書由我準備) 合約的內容都可以自行訂定,只要雙方接詳細看過內容, 並且簽名一式兩份,整本合約就具有合約效力了嗎?   若內容標明『因未裝修前之建物,所造成之漏水、火災、自然意外等,甲方(房東)皆需完全負責;因裝修之附加物,所造成之漏水、火災等,乙方(本方)皆需完全負責並恢復』 此標明能否詳細區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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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