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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tt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4-06 | 最近登入:10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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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有家平時經常提供資源回收物的人要搬家,放了許多回收物及2台老舊機車在他家門口,
我只撿拾回收物,機車仍留在原地,
幾天後其中一台車上面掛個牌子寫"阿伯,機車可以拿走",
因為兩台車都生鏽,輪胎也已沒氣,我就先牽到附近路邊停放,
又過幾天再去牽回家,又放了一個多月才賣掉,(兩台各賣150元)
最近遇到原主人,他要求返還其中一台機車,
他說雖然有放牌子,但是只放在一台機車上,
另一台是車齡80年的古董車,價值幾十萬,
要求我去回收廠把零件找齊組回他的車,不然要去警局備案,
請問我可能會被告何項罪名,有可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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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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