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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06 | 最近登入:10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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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8 星期三 本人在校門口 撿到一隻智慧型手機 由於本人貪念 將他人的智慧型手機 自行使用未歸還於他人(送至相關單位) 2014/6/6  星期五 本人接到警局的來的電話 當事人以公訴罪起訴本人   請問您,這樣會有什麼結果?那公訴罪是否可以撤回?這樣的情況,是否有其他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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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