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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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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6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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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5/28 星期三

    本人在校門口 撿到一隻智慧型手機

    由於本人貪念 將他人的智慧型手機 自行使用未歸還於他人(送至相關單位)

    2014/6/6  星期五

    本人接到警局的來的電話 當事人以公訴罪起訴本人

     

    請問您,這樣會有什麼結果?那公訴罪是否可以撤回?這樣的情況,是否有其他罪狀?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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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6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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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您可委任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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