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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丸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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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妳/你好:   我在一家遊樂場到這個月為止算2年了 薪水:底薪2萬 全勤2000 餐費5000 工作時數:一天11.5h 因為與公司同事發生爭執 當天寫離職單,由於太過氣憤 好像沒寫完整 但離職單上有註明 做一年到未滿三年需2個月前 可是我記得 員工守則是寫一個禮拜 之後就離開,但有告知店長說我走了 打卡表也在走之前打下班卡(不過沒拿走) 公司有員工守則 (要求員工要簽) 就算說員工守則有些合理地方 曠職一天扣3天  算合理嗎? 這樣我有算曠職嗎? 能拿到多少薪資呢? 三天曠職就是代表離職嗎? 員工守則事都要送勞工局通過審核才算數嗎? 麻煩你們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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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