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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妮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07 | 最近登入:103-06-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6/27老闆找我談話,表示經營不善有可能要縮減人力。問我打算要做到幾號(通訊行) 我想說都27號了那就做到月底,老闆也允諾並口頭告知我6/30老闆娘會來跟我辦理交接...6/30我也確實與老闆娘交接我手上的訂單及缺件的詳細內容..但被告知因為是我的客戶所以必須要我自己去聯絡! 我的疑問是:不是辦理交接就應該是被指定交接的人需要負責接下來的聯繫事宜嗎? 為什麼是已離職的人去聯絡?那何必浪費彼此的時間辦理交接? 她應該只能請我協助處理並非我獨自處理吧?要是我處理不得當我六月份的薪水會領不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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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6
本人離婚協議書上寫著女方離婚後須支付兩名小孩扶養費15000元整,直到小兒子成年。但因為離婚後我的工作再加上我租屋根本無力負擔15000。與前夫家人協議改為買月10000元....目前工作也因老闆決定頂讓而離職....我名下無任何財產。有沒有什麼辦法不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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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