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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ache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4-07 | 最近登入:103-04-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然後去應徵一間旅行社公司做OP內勤的工作,老闆要我簽一份合約書 合約內容如下: XXX公司(簡稱甲方)本人我(稱為乙方) 1.乙方不可將公司任何資料用口述或複製方式外流 2.自民國103年2月20工作交接至 113年2月20日間,如離職責不得從事與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包含觀光旅遊、領隊導遊)或輔導甲方以外之他人。 若違反以上約定則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XXXXXX萬元。   以上第1點我覺得OK,但是到第二點的時候我當下有反應說10年也太久,老闆也沒有想要更改的意思,當下已經在事務所簽約。 我在此公司工作滿三個月,也在離職前10天告知。 我本身是以帶團維生,想請問一下:  以上合約說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因為我在這間公司的時候都是以OP內勤為主,所以根本沒出團。 因為在外面帶團跟先前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一個是專門內勤OP,另一個則是在外活動給人家請的 如果我再去外面當自由領隊的話會不會觸犯到甚麼? 還是兩者本身就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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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