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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上的合約內容

  • 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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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04 10:42 最後編輯日期:103-07-0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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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然後去應徵一間旅行社公司做OP內勤工作,老闆要我簽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如下:

    XXX公司(簡稱甲方)本人我(稱為乙方)

    1.乙方不可將公司任何資料用口述或複製方式外流

    2.自民國103年2月20工作交接至 113年2月20日間,離職責不得從事與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包含觀光旅遊、領隊導遊)或輔導甲方以外之他人。

    若違反以上約定則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XXXXXX萬元。

     

    以上第1點我覺得OK,但是到第二點的時候我當下有反應說10年也太久,老闆也沒有想要更改的意思,當下已經在事務所簽約。

    我在此公司工作滿三個月,也在離職前10天告知。

    我本身是以帶團維生,想請問一下: 

    以上合約說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因為我在這間公司的時候都是以OP內勤為主,所以根本沒出團。

    因為在外面帶團跟先前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一個是專門內勤OP,另一個則是在外活動給人家請的

    如果我再去外面當自由領隊的話會不會觸犯到甚麼?

    還是兩者本身就不相關?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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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0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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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競業禁止條款嚴重侵害勞工權益,應該是會被認定是無效的,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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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0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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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