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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7 | 最近登入:103-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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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5/6向老闆提出離職申請,老闆當時說找不到人要我幫忙到7/31,我當時答應他。 結果6/26老闆拿一疊紙往我身上打,6/30以莫須有的理由在早會的公開場合上大罵我自私,我實在受不了他實質的暴力行為和言語的精神暴力,故於7/3離職,我7/4還有去辦理移交,但老闆指示跟我移交的人不要簽離職單,並要記我曠職三日後免職。 後來我跑去勞工局,勞工局的一位顧問指示我可以寄存證信函給老闆,說明我5/6就提出離職,並把簽好的離職單、清冊等東西連同存證信函一起寄回去。我也在當時用line告知老闆我要做到7/3,7/4也去移交了。老闆line回我:「離職日,不是你說了算數的。」 今天7/22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雖然早就提離職,但答應幫到7/31,限我七天內回去交接,說什麼逾期未辦造成公司損害,公司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但我不懂還要交接什麼,我離職單和清冊全部做好了也寄回去給公司了,是對方不簽名。 因為我已經有新工作,要回去交接也只能選在舊公司要上班的週六,但8/2(六)已經超過對方規定七天內,請問我一定要回去交接嗎? 公司還欠我一筆月中應有的獎金+7/1~7/3的薪水,已確定公司扣留了獎金,若我不在乎這筆獎金和那三天的薪水,可以不要回去交接嗎? 我是否須再回覆此封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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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22